2022年,财政部针对供应商违规的处罚决定公告39则,处罚供应商37个(其中两个供应商分别被罚两次)。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整理这些公告发现,其中39则对供应商作出罚款处罚,其中并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只有11则,而单处罚款的为28则,占到了71.7%。
为什么财政部门对供应商的行政处罚大多为单处罚款?
单处罚款不影响供应商继续参加政府采购
某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负责人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对供应商单处罚款而罚款金额又不是太大的话,不会对供应商后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产生影响。2022年2月8日起,依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针对较大数额罚款认定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差异较大的问题,对较大数额罚款认定标准统一调整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单次罚款超过200万元的,要被认定属于受到‘较大数额罚款’处罚,属于重大违法记录,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要被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上市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告诉记者,“单处罚款且罚款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很少,所以被单处罚款处罚大多数情况下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查询2022年财政部针对供应商单处罚款28则处罚公告发现,其中最大的、超过100万元的有三笔:中国某乡镇企业公司、某医药卫生有限公司、某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同一个项目——某经济技术交流中心某援外项目中均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分别被单处罚款1181856.3元、1158183.53元、1172478.34元。三家央企在同一个项目中均因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被处超过一百万元以上罚款,但是财政部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200万,三家央企所受单处罚款的处罚均在200万元以下,均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也不影响其继续参加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竞争,这对被单处罚款的供应商是非常有利的。
“这在大疫之年或者疫情刚过,供应商经营异常困难的大背景下落实保市场主体、保就业,是有非常强的现实意义。”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资深专家告诉记者。
针对供应商的处罚是否“必须三罚并举”?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明确了对供应商的处罚类型,即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一些监管部门和供应商会问:这里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必须三罚并举,还是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者两种执行处罚?某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负责人告诉记者:“首先需要界定的是‘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属于信用管理,不是行政处罚。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只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情形,‘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是单独适用的,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与‘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是一码事,由于‘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不是行政处罚。因此,此种情形并不影响供应商继续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实践中,是只和而且应当和‘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并用的。”
“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从法律本身的规定来看,针对供应商违规行为的处罚是‘三罚并举’,即一次违规的行为的处罚应当同时适用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和《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中均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从轻处罚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幅度内适用较轻的处罚;减轻处罚则是在法定处罚种类、幅度之下适用更轻的处罚。根据这些规定,财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时,可以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选择三罚并举或者单处罚款,充分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可保障行政执法有力度,也能保障行政执法有温度。”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资深人士提醒。